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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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15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7,1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