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135號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上午09時5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陸艷娣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前將坐落高雄縣鳳
山市○○里○○鄰○○路○○○號之房屋遷讓回復原狀返還原告
,並繳清水電費。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參仟元,給付
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每月二十二日各
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陸艷娣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