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2720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土地價額為新台幣104,
132元及以之推算請求不當得利數額52,066元繳納裁判費1,660元
,惟上開土地座落台北市區,上開公告現值與市價顯有相當差距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
附本院不動產鑑價機關參考名冊1份),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