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524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貳佰陸
拾貳元,及其中之壹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柒元部分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玖佰元利息之逾期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