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慧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慧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慧萍因竊盜案件,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丁慧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