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788號聲請人 蕭國和 代理人 朱永茂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蕭國和為被繼承人 蕭岩 (日據時期住臺中州員 林郡 社頭庄許厝寮236番地)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34年7月15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依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資料,以及本院依職權函查被繼承人之相關戶籍資料結果,被繼承人之配偶 蕭賞 於35年11月1日收養聲明人,而被繼承人於34年7月15日死亡,其生前並未收養聲明人,是聲明人尚非被繼承人之養子,有彰化縣社頭鄉戶政事務所函及相關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核其身分,並不符合上開遺產繼承人,自無繼承權可言,故聲明人即無從拋棄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