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亞平保證人謝秉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178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29、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秉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保證人謝秉原繳納現金,而免予羈押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無著,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警員職務報告書各1份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保證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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