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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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奕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一0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奕凱因犯竊盜等八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奕凱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附表】:受刑人黃奕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3次)│(2次)│├────────┼────────┼────────┼────────┤│犯罪日期│99年4月17日│99年4月11日至99│99年6月11日││││年4月23日(3次)│(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645號│緝字第2154、2155│緝字第2154、2155││││、2156、2157號、│、2156、2157號、││││99年度偵字第2203│99年度偵字第2203││││1、22404號│1、2240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930│99年度易字第3692│99年度易字第369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9日│99年12月23日│99年12月2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930│99年度易字第3692│99年度易字第3692││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3日│100年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823號│執字第1378號(編│執字第1378號(編││││號2至3號應執行有│號2至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期徒刑2年)│└────────┴────────┴────────┴────────┘┌────────┬────────┬────────┬────────┐│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9日│99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7515號│字第23644號││├─┬──────┼────────┼────────┼────────┤│最│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竹北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34│││實││555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1日│100年1月31日││├─┼──────┼────────┼────────┼────────┤│確│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竹北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34│││決││555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26日│100年3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551號│執字第32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