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名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名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陳名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附表:受刑人陳名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2日│99年6月9日│99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偵字│││字第1621號│字第2363號│第1425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488│99年度訴字第2041│99年度易字第240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6月30日│99年8月17日│99年8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488│99年度訴字第2041│99年度易字第2406││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2日│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2、3經本│編號1、2、3經本│編號1、2、3經本│││院100年聲字第777│院100年聲字第777│院100年聲字第777│││號裁定定刑為有期│號裁定定刑為有期│號裁定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徒刑1年8月│徒刑1年8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86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646││││實││號││││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2646││││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