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101年度秩字第12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 林進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1年7月2日以彰警分偵社字第10102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傳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強力膠壹包,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查獲時間:民國101年6月4日下午8時40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鄉○○路環保公園廁所旁。
(三)行為:在上揭時地,將強力膠倒入塑膠袋內,以鼻子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強力膠1包。
(三)現場照片1張、扣案物照片1張。
三、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石佳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