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宜伶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自102年2月1日起迄今係以詠馳企業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投保勞保,尚未有退保之情形,請據實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任職於詠馳企業有限公司?如是,補填載於上開公司工作期間及每月領取之薪資數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後補提出;如否,則說明聲請人何以仍以該公司投保
(三)查聲請人任職之公司址設臺中市,請說明聲請人經公司派遣至何地工作?陳報公司全稱、地址及連絡電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11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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