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審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自字第1號自訴人 彭恢華 被告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顏大和 被告前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柯怡如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開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自訴人彭恢華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前揭規定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裁定命自訴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後5日內補正,自訴人於同年11月13日收受裁定後,逾期仍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47、49頁)。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爰依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鄧希賢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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