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42號
反訴原告 左秀靈
訴訟代理人 吳英嬌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向偉間 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反訴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