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調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調字第60號
原   告  林月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吳碧 聯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又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均為起訴之法定必要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於其起訴狀上,未據表明其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於法自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另本件原告請
求拆屋還地,並未載明被告無權占用其土地範圍之面積約有
若干平方公尺,復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及應納之裁判費。爰併請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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