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4年度虎簡調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李沛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
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10437號核發支付命令後,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前開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復
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事件,故於起訴前
,應經法院調解。而本件被告戶籍地設在臺南市○區○○里
○鄰○○路○○○號,居所地在臺南市○○區○○路○○○巷○○
號2樓,有被告之戶籍謄本、答辯狀在卷可明,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王政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