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雲林縣○○鄉○○村○○鄰○○路○○○巷二之九號)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一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