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七九二號
聲請人乙○○○
甲○○?
丙○○法定代理人己○○?
聲請人丁○○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阿里山鄉達邦村二鄰達邦三五號),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