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四號
原告邦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刑台明 送達代收人 呂建德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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