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5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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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251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莊博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2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545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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