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5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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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3557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勵之
被告 廖建旗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1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81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經與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3556號損害賠償事件合併審理後,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就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4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0,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而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訴字第417號(下稱系爭刑事刑案)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被告有罪(詳如附表所示),則被告導致原告受有損害即遭到盜刷成功4筆金額:新臺幣(下同)190,400元(另有被告盜刷失敗4筆金額:198,243元部分,原告並未請求),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被告請求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0,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為任何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如附表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等盜刷信用卡行為,致其受有190,400元之財產上損害,且被告之上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刑事庭以系爭判決判處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此有系爭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附民卷第23至69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刑案電子卷證資料為憑,業核屬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1項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據上,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並如數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所受損失190,400元,既與卷證相符,應可認定,而屬有理由。
㈡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11月19日(見本院附民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0,400元,及自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目前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惟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蘇冠璇
附表:(發卡銀行:兆豐銀行)
(對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4、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9至326)
編號
卡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盜刷取得之商品
盜刷金額(新臺幣:元)
刷卡結果/有無偽造簽單
1
109年10月11日18時52分
新光三越-信義店A9(櫃位不詳)
不詳
51,800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
同日19時6分
AppleXinyiA13(Apple信義A13)
3C類商品
36,400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
同日19時12分
同上
同上
43,400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
同日19時22分
新光三越-信義店A9(櫃位不詳)
不詳
58,800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
同日19時37分
新光三越-信義店A4(櫃位不詳)
無
84,700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37分
新光三越-信義店A4(櫃位不詳)
無
84,700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39分
新光三越-信義店A4(櫃位不詳)
無
25,900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46分
新光三越-信義店A4(櫃位不詳)
無
2,943
交易失敗
罪名及宣告刑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偽造之私文書
1.偽造持卡人簽名之信用卡簽帳單(109年10月11日18時52分/51,800元,見110年度偵字第15379號卷二第43頁)
2.偽造持卡人簽名之信用卡簽帳單(109年10月11日19時6分/36,400元,見同上卷第45至46頁)
3.偽造持卡人簽名之信用卡簽帳單(109年10月11日19時11分/43,400元,見同上卷第47至48頁)
4.偽造持卡人簽名之信用卡簽帳單(109年10月11日19時22分/58,800元,見同上卷第41頁)
小計:盜刷成功4筆,金額:190,400元;盜刷失敗4筆,金額:198,2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