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該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死亡,此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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