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易字第4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五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選任辯護人趙國生
林維堯黃銘照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