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仲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仲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柒佰壹拾玖萬叁仟貳佰叁拾貳元,折合銀元壹仟玖佰零陸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零陸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拾柒萬壹仟玖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伍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