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書逸
住○○市○○區○○街00巷0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書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書逸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⑵因偽造有價證券、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4月,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151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9年3月5日入監服刑,於110年5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10015969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100159690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蔡如惠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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