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馬簡移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徐海復
相 對 人 吳良舌 即 吳成駿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馬簡移調字第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4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徐海復
相對人 吳良舌即吳成駿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100年5月8日起,於每月8日各給付四千元,至全部
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民國92
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利息。
二、聲請人當庭將相對人所簽發本票兩紙(20萬元、6萬元)支
票兩紙(20萬元、6萬元)交付相對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徐海復
相對人 吳成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