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九三號
原 告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永晞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確認訴外人 盧學富 對被告持有五百股股份之股東法律關係存在。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盧學富為被告公司之股東,原告對盧學富提起八十九年度執字第
二五九四一號強制執行事件,並發禁止被告向盧學富清償之執行命令,詎被告具
狀聲明異議,否認盧學富對被告有實際股東關係存在。盧學富擁有被告公司五百
股股份之事實業經公司主管機關登記,盧學富並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且被告於
八十九年申報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