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三ОО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持未經同意訴外人 林文芳 之身分
證,以林文芳代理人身份,向原告申請0000000號等電話使用,上開電話
裝機後即自八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八十七年三月份止,積欠電話費八千一百三十三
元未付,嗣經原告終止契約予以拆機銷號。嗣經原告向林文芳請求給付電話費時
,林文芳否認委託被告申請電話,則被告未經訴外人林文芳授權而以其名義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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