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89年度壢簡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О三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 律師
  送達代收人  游萬源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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