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О三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 律師
送達代收人 游萬源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