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89年度店簡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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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六二六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吳地
  被   告 財團法人景文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劉顯達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
         黃永琛 律師
         劉桂君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0二號及五九一三號案件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景文技術學院涉及遭販賣董事席位、掏空校產等詐欺、洗錢、貪凟犯罪嫌
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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