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89年度店簡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六二六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吳地
被 告 財團法人景文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劉顯達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
黃永琛 律師
劉桂君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0二號及五九一三號案件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景文技術學院涉及遭販賣董事席位、掏空校產等詐欺、洗錢、貪凟犯罪嫌
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