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二八號
上 訴 人 甲○○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三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拾捌萬伍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伍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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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