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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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士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347號、112年度執字第5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士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2之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有期徒刑8月、編號4有期徒刑1年6月之總和,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5年11月。爰衡酌本件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範圍,並斟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未獲回覆等情,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3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6月(2次)犯罪日期110年11月12日110年11月6日110年11月6日、110年11月1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1月6日至110年11月12日)110年11月12日111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33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6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5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3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775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07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9日111年11月24日112年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3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775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30日112年4月18日112年3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聲請書附表誤載為不得社勞)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24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81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40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4日110年11月6日110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3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28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55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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