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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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7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零壹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之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簡易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