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溢貨運有限公司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伍佰陸拾萬肆仟參佰捌拾柒元,折合銀元捌佰伍拾參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伍仟參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零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