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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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二十時許,在宜蘭縣○○鄉○○村○○○路○○○號其住處,酒後無故出手毆打其妻 黃美惠 ,致黃美惠因此受有胸背部及上肢多達七處之瘀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黃美惠,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見本院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審判筆錄),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蔡仁昭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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