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一六六、五四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各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未稅洋煙三十八箱,無從證明係被告或其他共犯所有而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且非違禁物,不另諭知沒收,宜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予以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附錄論罪法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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