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開始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原羈押原因業已因此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應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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