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退還裁判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7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張坤 和上列抗告人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7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