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433號債權人 江瑞淋 債權人 黃美娥 債權人 鄭美月 債權人 陳朝來 債權人 潘聖鈺 債權人 許月英 債權人 蔣素雲 債權人 王政國 債權人 張昭雲 債權人 李羅碧玉 債權人 李蔡素琴 債權人 鄭秀 債權人 張鳳亭 債權人 張美雲 債權人 柳進德 債權人 王秋月 債權人 吳湖 債權人 何順成 債權人 陳林翠琴 債權人 蘇榮華 債權人 許網過 債權人 林李玉英 債權人 蕭張秋菊 債權人 蘇秋月 債權人 蘇曾阿雪 債權人 吳明珠 債權人 許福壽 債權人 吳滿足 債權人 古珈修 債務人振新清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