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 林暐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1 曾志龍 (即 曾色泉 之承受訴訟人)
2 曾燊潭 3 曾金富 4 曾信利 5 曾昉釗 6 陳日豐 7 曾助昱 8 曾文雄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被告9 張惠玲
10 張文献 11 張惠員 12 張文机 13 張惠青 14 胡曾碧雲 15 曾碧秀 16 曾碧桂 17 曾碧惠 18 曾簡月娥 19 曾靜渰 20 曾洺涵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麗君 被告21 曾靜芬
22 曾洺皓 23 曾阿簪 24 林曾秀琴 25 曾秀蘭 26 曾秀薇 27 曾稜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所列之被告,有部分於起訴前即已死亡、有部分則於起訴後亡故,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前死亡者,應撤回對該死亡者之起訴,並追加其被繼承人為被告;起訴後死亡者,則應命其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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