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徐少宗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提出南投縣○○鎮○里段○○○○段○○○○○○號土地
及同段1338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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