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10號抗告人 吳玟君
(原名 吳宛玉 )送達處所:臺北郵局第一一七之九八七號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 翁龍益間 就本院一0六年度司促字第三八00號支付命令提出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二日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一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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