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更㈠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甲○○○○○
參加人乙○○當事人因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十日內提出七十一年一月間何合季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