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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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更㈠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甲○○○○○
參加人乙○○當事人因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十日內提出七十一年一月間 何合季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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