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聲明人 王宏鵬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三審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王宏鵬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李英勇法官周政達法官黃仁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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