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04號聲請人 魏侯桂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卓志陽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及光興段140地號之土地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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