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310號抗告人簡進得
簡 黃玉勤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孫 朱蓮英 間因104年度司票字第4310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扣除抗告人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