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64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嘉政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邱嘉政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暨其上4537建號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現查本件不動產部分已移轉予相對人 劉明霞 」)。
三、相對人邱嘉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