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再審聲請人 林有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三審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須對實體判決為之。是本院以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第二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本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自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四年度侵上訴字第二三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一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刑事判決影本可稽。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所為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李英勇法官周政達法官黃仁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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