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457號聲請人 宋鄧玉蘭 上列聲請人對 宋金祥 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不合法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到院於聲請狀補蓋印鑑章。
二、被繼承人之財政部臺灣中區國稅局贈與資料清單。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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