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原告 何偉娟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被告 何偉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貳萬柒仟柒佰叁拾玖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零肆元。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
登記予原告,是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於起訴時相近之時點即民國000年00月間,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類型相當之鄰近地區房地,每平方公尺市場交易價額約為新臺幣(下同)34萬2158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畫面附卷可稽,另如附表所示之建物總面積為203.70平方公尺【=建物面積178.54平方公尺(含陽台)+共有部分16.88平方公尺(67.52平方公尺×1000分之250)+共有部分8.28平方公尺(732.97平方公尺×10000分之113),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亦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存卷可考,故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969萬7585元(=203.70平方公尺×34萬21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借款213萬154元暨遲延利息,應與聲明第1項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82萬7739元,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64萬41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3萬4400元,尚應補繳20萬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郭家亘附表:
編號土地、建物名稱面積應有部分1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1807平方公尺1萬分之1232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178.54平方公尺(=主建物152.64平方公尺+陽台25.9平方公尺)1分之1(共有部分)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67.52平方公尺1000分之250(共有部分)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732.97平方公尺10000分之113